為進一步減少機動車排氣污染,改善我市環境空氣質量,根據《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廣使用粵IV車用汽油、國IV車用柴油的通知》(粵府函〔2013〕222號)要求,市政府決定在全市範圍推廣使用國IV車用柴油。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:
   一、本通告所稱國IV車用柴油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《車用柴油(IV)》(GB19147—2013)規定要求的車用柴油。
   二、我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加油站,自2013年12月20日起,全部銷售國IV車用柴油。
   三、我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加油站,必須在2013年12月19日前,全部完成國IV車用柴油的置換和標識更新工作,標識統一採用“標號+柴油+(IV)”字樣。
   四、從2014年1月1日起,國IV車用柴油零售價格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,各成品油經營企業及加油站應按有關規定做好國IV車用柴油銷售價格的明碼標價工作。2013年12月20日至2013年12月31日,國IV車用柴油銷售價格仍按國III車用柴油銷售價格執行。
   五、市場監管部門應加強對國IV車用柴油銷售市場的監督管理,接受車用燃油質量、計量和價格問題的投訴舉報,對違法行為依法查處。投訴舉報電話:12315。
   六、本通告自發佈之日起生效。
   深圳市人民政府
   2013年12月6日  (原標題: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廣使用國IV車用柴油的通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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